创建三级优秀中医医院工作简报第二期

发布时间:2007-05-29来源:荆州市中医院


创建三级优秀中医医院
工作简报
(2006年12月第二期)
荆州市中医院创建工作办公室</P><P>……………………………………………………………</P><P>目 录</P><P>
加强学习 完善制度 我院创建工作稳步推进…………………2
《医院感染办法》解读…………………………………………3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读……………………………………8</P><P></P><P></P><P>加强学习 完善制度
我院创建工作稳步推进
我院启动“创建三级优秀中医医院”工作以来,创建办在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具体组织实施,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地展开。
首先,建立法律法规培训制度,根据要求,创建办将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安排列表,由各部门负责主讲。10月31日医院感染办在中心学习小组就医院感染知识进行培训,深入浅出的讲解,让院领导及中层干部们深受启发,进一步认识到医院感染管理在医院质量管理中的重要性;12月5日医教科就《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执业医师法》在院领导及中层干部会上进行了解读。院长邱平在随后的讲话中强调,通过法律法规的培训,大家要进一步明确各自的职责,增强责任感,在工作中依法执业,规范管理,扎扎实实提高医院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为加强学习、指导,督促全院职工学习,积极参与到“创建”活动中来,医院开通了院内信息网,相关法律、法规、信息动态全部上网,只要进入院内网页,医院的各种信息就会一目了然。
为把“创建”工作落到实处,创建办认真学习了《湖北省三级优秀中医医院评分细则》,并将其进行分解,建立了由分管院领导牵头,各职能部门负责的工作运行机制。
现阶段我院“创建”工作的重点是健全各种管理制度和继续进行法律、法规的培训。根据“创建三级优秀中医医院”标准和医院管理的实际情况,各部门对相关的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年底将由创建办汇总后整理成书;法律、法规的培训继续按计划进行,且每次培训都会对相关内容进行考试。</P><P></P><P>《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解读</P><P>总则 4条
组织管理 6条
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 12条
人员培训 5条
监督管理 4条
罚则 4条
附则 4条
一 、出台的必要性(起草背景)
(一)据WHO对14个国家55所医院感染现患率调查平均医院感染率8.7%,最高是东地中海地区和东南亚地区国家分别是11.8%、10.0%我国医院感染率为6-8%,每年5000万的住院病人,据此估算有300-400万病人发生医院感染,经济损失150-200亿。
(二)管理组织逐步完善:
卫生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专家委员会全国有医院感染监控网络 全国134所医院共约120万住院病人处于医院感染综合性监测之下全国有医院感染管理培训基地医疗机构 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 医院感染管理科(感染办) 科室医院感染感染管理小组
(三)有一支较稳定的专业队伍 专业人员素质和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专业、学历、职称等)
(四)学术交流空前活跃
学术组织完善(全国、省、市医院感染管理专业委员会)
专业培训中心 多形势的研讨班学习班
多学科关注医院感染的控制
科学研究广泛开展(MRSA、内源性感染机理的研究、分子流行病学、分子生物学研究
(五)《医院感染管理规范》的实施为《办法》出台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管理组织、专业队伍、全员意识、预防与控制措施等
(六)政府及社会公众对医院感染高度关注
社会公众对医疗费用、医疗安全重视程度不断提高。
(七)医院感染面临的问题
1、管理层面 监管力度不够 监管效果不佳 医院的重视程度不够法律法规制度落实不到位。
2、技术层面 基础性工作薄弱、医务人员的全员参与意思不够、预防与控制措施不力。
3、专业队伍知识结构和专业水平需要不断提高专业队伍欠稳定。
4、近年医院感染暴发事件不断。
《办法》出台是
医疗质量安全的需要
医院感染学科发展的需要
医院感染管理队伍成长的需要
医院感染管理水平提高的需要
医院感染管理相关法规建设的需要
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的基本思路
科学性
先进性
可操作性
三、主要特点及内容
(一)加强了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和各级医疗机构的组织管理 :
住院床位总数在100张以上的医院应当设立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和独立的医院感染管理部门。
住院床位总数在100张以下的医院应当指定分管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部门。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有医院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
(二)延伸了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内涵 强化了专业人员的职责:
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由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医务部门、护理部门、临床科室、消毒供应室、手术室、临床检验部门、药事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后勤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医院院长或者主管医疗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并有相应的职责。
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及医院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方面的管理和业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1、对有关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管理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2、对医院感染及其相关危险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针对问题提出控制措施并指导实施;
3、对医院感染发生状况进行调查、统计分析,并向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或者医疗机构负责人报告;
4、对医院的清洁、消毒灭菌与隔离、无菌操作技术、医疗废物管理等工作提供指导;
5、对传染病的医院感染控制工作提供指导;
6、对医务人员有关预防医院感染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7、对医院感染暴发事件进行报告和调查分析,提出控制措施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8、对医务人员进行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培训工作;
9、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工作;
10、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
11、组织开展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方面的科研工作;
12、成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或者医疗机构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注重人员培训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对本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医院感染相关法律法规、医院感染管理相关工作规范和标准、专业技术知识的培训。
医院感染专业人员应当具备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的专业知识,并能够承担医院感染管理和业务技术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对本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医院感染相关法律法规、医院感染管理相关工作规范和标准、专业技术知识的培训。
医务人员应当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方面的知识,落实医院感染管理规章制度、工作规范和要求。工勤人员应当掌握有关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基础卫生学和消毒隔离知识,并在工作中正确运用。
(四)注重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措施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消毒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并达到以下要求:
1、进入人体组织、无菌器官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灭菌水平;
2、接触皮肤、粘膜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消毒水平;
3、各种用于注射、穿刺、采血等有创操作的医疗器具必须一用一灭菌。
4、医疗机构使用的消毒药械、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不得重复使用。
5、进入人体组织、无菌器官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灭菌水平;
6、接触皮肤、粘膜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消毒水平;
7、各种用于注射、穿刺、采血等有创操作的医疗器具必须一用一灭菌。
8、医疗机构使用的消毒药械、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不得重复使用。
9、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具体措施,保证医务人员的手卫生、诊疗环境条件、无菌操作技术和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符合规定要求,对医院感染的危险因素进行控制。
10、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隔离技术规范,根据病原体传播途径,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11、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的具体措施,提供必要的防护物品,保障医务人员的职业健康。
12、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加强抗菌药物临床使用和耐药菌监测管理。
13、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感染诊断标准及时诊断医院感染病例,建立有效的医院感染监测制度,分析医院感染的危险因素,并针对导致医院感染的危险因素,实施预防与控制措施。
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发现医院感染病例和医院感染的暴发,分析感染源、感染途径,采取有效的处理和控制措施,积极救治患者。
新增加规定医院感染报告范围和时限
医疗机构经调查证实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所在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后,应当于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应当在24小时内上报至卫生部:
1、5例以上医院感染暴发;
2、由于医院感染暴发直接导致患者死亡;
3、由于医院感染暴发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医疗机构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进行报告:
1、10例以上的医院感染暴发事件;
2、发生特殊病原体或者新发病原体的医院感染;
3、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医院感染。
医疗机构发生的医院感染属于法定传染病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报告和处理。
(五)强调医务人员的职业防护
艾滋病的蔓延状况 2005年底
全国约75万人感染(病人8万)
 湖北省感染者2966例 (病人1124例 死亡476例)
(六)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1、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
2、针对医院感染危险因素的各项工作和控制措施;
3、消毒灭菌与隔离、医疗废物管理及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状况;
4、医院感染病例和医院感染暴发的监测工作情况;
5、现场检查。
(七)增加了罚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和对医院感染暴发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予以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1、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
2、未设立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以及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
3、违反对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
4、违反无菌操作技术规范和隔离技术规范;
5、未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
6、未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提供职业卫生防护。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未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或者发生医院感染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造成医院感染暴发、传染病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发生医院感染暴发事件未按本办法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P><P>(八)三个重要转变
管理由经验向法规过度
管理从注重效果到注重过程
医院感染监、控、管出现新理念</P><P></P><P>《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读</P><P>《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经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4月4日国务院令第351号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条例》对1987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作了较大修改,体例结构有较大变化,共有七章63条。具体为:一、总则;二、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三、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四、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五、医疗事故的赔偿;六、罚则;七、附则。
新《条例》与旧《条例》相比较:
一、扩大了医疗事故的内涵。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医学会主持。
三、患者可以复印本人的有关病历。
四、规定了医疗事故民事赔偿项目和标准。
五、加大了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责任。
六、规定了医疗事故争议的三条解决途径:医患双方协调;申请行政调节;提起民事诉讼。
七、突出了医疗事故的预防措施,预防医疗事故发生。
第一章 总 则(1-4)
总则的主要内容有:
1、立法的宗旨与依据;(第1条)
2、医疗事故的概念;(第2条)
3、处理医疗事故的原则;(第3条)
4、医疗事故的分级;(第4条)
医疗事故概念: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构成要件:
1、行为主题和责任主题: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必须有违法行为。
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1)疏忽大意的过失:(2)过于自信的过失。
4、过失造成的人身损害。
5、过失行为和后果之见存在的必然因果关系 。
医疗事故的分级:
一级: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5-19)
本章的主要内容:
1、规定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和进行培训教育;(5-6条)
2、设立医疗服务质量监督部门,防范医疗事故发生;(7、11、12、15条)
3、病历资料书写、保管、复印、封存以及相关证据保存的具体要求(8、9、10、16、17条)
4、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医疗事故争议报告制度;(13、14条)
5、尸体存放、处理和尸检的具体时限和要求。(18、19条)
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的职能:
1、建立医疗质量监控指标体系;
2、加强医疗服务质量日常监控,组织检查、考核和评价;
3、监督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和执行情况;
4、接待患者来访、提供有关知识的咨询服务;
5、附则医疗事故或者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工作。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
履行告知义务注意:
1、注意避免对患者诊疗与康复产生不良影响;
2、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
3、注意说话的方式和态度,讲究语言艺术和效果;
4、选择适当的时机或方式。
主观性病历资料:
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生查房记录。
客观性病历资料:
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
相关证据保存与检验:
1、当怀疑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时,应由医患双方即刻对有关实物进行封存。
2、按报告程序及时上报本医疗机构质量监控部门。
3、需要进行检验时,由双方共同送至具备资格的相关检验部门。
4、血液等标本的封存应由医患、血站三方共同封存。
发生医疗事故或争议报告制度
医疗机构内部报告制度
1、当事人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
2、科室负责人及时向本院质量监控部门报告;
3、医院质量监控部门或专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院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4、医疗机构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制度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 ,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二级以上伤残的医疗事故;
(2)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3)卫生部和省卫生厅规定的其他情形。
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后果(死亡、伤残、器官损害、功能障碍以及其他人身损害后果等);初步处理意见等。
具体制度依据卫生部《医疗事故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报告规定》执行。
尸体存放、处理和尸检具体时限和要求
尸检应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具备条件的可延长至7日。
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的,尸体应立即存放太平间,时间不超过2周。
第三章 技术鉴定
本章的主要内容: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的启动方式;(20、22条)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的设置与专家库;(21、23条)
3、专家鉴定组的组成原则和职责;(24、25、25、27条)
4、鉴定所需材料的收集与提供;(28条)
5、鉴定的期限;(29、30条)
6、鉴定书的主要内容;(31条)
7、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33条)
8、鉴定办法及费用;(32、34条)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的启动方式
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医学会鉴定的条件:
1、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移交鉴定:
2、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移交鉴定,只要医患双方任何一方要求卫生部门处理的,卫生部门进行审查后予以处理,认为需要鉴定的 ,在规定时间将材料移交。
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鉴定的条件:
1、由医患双方共同提供鉴定申请;
2、医患双方按照鉴定机构的要求提供鉴定所需的病历资料、实物等;
3、接受鉴定机构等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的条件:
1、必须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
2、必须是对地方医学会作出的首次鉴定不服;
3、必须是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15天内);
4、必须是向送达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闻声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的设置与专家库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设置(湖北省为例):
1、设区的市(州)级及直管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鉴定;
2、湖北省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
中华医学会组织鉴定的条件及职责:
1、属于疑难的;
2、属于复杂的;
3、在全国具有重要影响的。
(三)专家鉴定组的组成原则及职责
(四)鉴定所需材料的收集与提供
当事人提交鉴定所需材料的程序与内容:有关医疗事故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医疗机构提交有关医疗事故内容:主观性病历资料、客观性病历资料、抢救危急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封存的物证及有关的其它材料。
(五)鉴定的期限及调查取证
鉴定期限:医学会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鉴定书。
(六)鉴定书的主要内容
(七)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八)鉴定办法及费用
第四章 行政处理与监督(35-45)
本章的主要内容:
1、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理的内容和程序;(35、36、45条)
2、受理当事人申请的程序及管辖;(37、38条)
3、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及审查程序;(39、40条)
4、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审核和监督;(41、42条)
5、对医疗事故争议协商解决的法院调解;(43、44条)。
第五章 赔偿(46-52)
本章的主要内容
1、解决医疗事故民事案件赔偿争议的三条途径;(46、47、48条)
2、医疗事故赔偿的原则;(49条)
3、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标准及赔偿方式。(50、51、52条)
(一)解决医疗事故赔偿争议的三个途径
1、医患双方平等协商;
2、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协调;
3、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二)医疗事故赔偿的原则
1、医疗事故等级。
2、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
3、患者原有疾病
4、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
(三)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标准和赔偿方式
按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只是确定了赔偿的原则、项目和标准,具体数额由各地参照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医疗事故赔偿项目(11项)
1、医疗费 2、 误工费 3、 住院伙食补助费 4、陪护费
5、残疾生活补助费 6、用具费 7、丧葬费
8被扶养人生活费 9交通费 10、住宿费 11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六章 罚则(53-59条)
本章主要内容
1、卫生行政部门及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53、54条)
2、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55、56、58条)
3、医疗技术鉴定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57条)
4、患者当事人的法律责任;(59条)
(一)法律责任
1、行政法律责任:指施行违反政法所规定义务的行为,而必须的法律后果。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形式。
(1)行政处罚;
(2)行政处分;
2、民事法律责任:只要是指违反法律,性质恶劣,情节特别严重,而且造成损害后果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这类案件应由司法机关依法审理,承诺刑事制裁的主体职能是公民个人。
(二)卫生行政部门及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及责任:
1、违法行为
2、法律责任
3、严重后果的界定。
卫生行政部门违法行为及责任:
1、违法行为
(1)未及时组织调查;
(2)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查或移送;
(3)未移交医学会鉴定;
(4)未按照函报上级;
(5)未审核鉴定书。
2、法律责任。
(1)对卫生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2)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三)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违法情形:
1、发生医疗事故,但不太严重
2、情节严重,但尚不构成刑事处罚
3、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医疗事故罪
医疗机构违法本条例规定的情形。
医疗机构及义务人员的责任。
(四)医疗技术鉴定人员的法律责任(第57条)
1、违法行为
2、法律责任
(五)患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第59条)
1、法律构成要件。
2、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60-63)
本章主要内容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处理方式;(60条)
2、非法行医的处理方式;(61条)
3、军队医疗机构的处理方式;(62条)
4、时间效力规定;(63条)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处理方式
(二)非法行医造成人身损害的构成要件;
非法行医的定型
非法行医造成人身损害的构成要件
非法行医的处理方式
1、刑事责任。
2、民事赔偿责任
(三)时间效力
1、生效时间: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2、《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失去效力。
3、溯及力。(1)已处理结案的不再重新处理。(2)9月1日前发生但尚未处理结案的,按《条例》执行。
4、卫生部根据本《条例》制订七个配套文件:(1)医疗事故分级标准;(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3)病历书写规定;(4)医疗机构病案管理规定;(5)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评定规定;(6)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技术人员基本标准;(7)医疗事故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报告暂行规定。</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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